|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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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
108.11.08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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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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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 |
108.05.13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重申壽險業招攬人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並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及確認商品適合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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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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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 |
105.05.10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
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
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
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
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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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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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 |
108.03.20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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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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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 |
099.07.09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於保險契約變更後應給與消費者變更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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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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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 |
107.06.11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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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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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 |
108.02.22 |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茲重申不得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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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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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 |
103.05.15 |
為維護客戶簽署契約時之自主權,重申人身保險業於訂定「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時,應參照 貴公會範本內容,且文字使用應和緩中性,避免有直接拒絕提供服務或拒保之意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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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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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 |
106.01.03 |
為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並避免保險業務員誤解貴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內容,請廣為向所屬會員宣導該自律規範之規定意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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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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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 |
107.03.23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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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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