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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茲重申不得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產)字第108045209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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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局接獲民眾反映,其首年透過車商保險代理通路(下稱「車商保代」)業務員
    投保之汽車保險,於次年度或第三年度轉保他家保險公司或向原公司不同服務人
    員投保時,需經原車商保代通路業務員同意始得轉保之不合理情形。
二、為避免產險公司配合車商保代通路之要求,於民眾投保或轉保時,產生限制民眾
    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之情事發生,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現行「產險
    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之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車商保代利用職務或業務
    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
    自由,並不得提供車商保代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另請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
    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車商保代)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
    5 款「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強迫、利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締約之自
    由」之情事。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