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對於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於銷售
時可能有使消費者購買不適合自身之保險商品,致引發後續爭議之情事。為維護
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辦理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
險商品,應確實依應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對銷售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
相關事項之上架前審查,並依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13 點及第 17 點規定,
落實執行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並確實要求與其往來之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相關銷售規範並加強管理,以
減少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二、另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係屬境外基金,並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5 月 2
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
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國保險代
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