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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80412582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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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邇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對於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於銷售
    時可能有使消費者購買不適合自身之保險商品,致引發後續爭議之情事。為維護
    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辦理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
    險商品,應確實依應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對銷售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
    相關事項之上架前審查,並依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13 點及第 17 點規定,
    落實執行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並確實要求與其往來之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相關銷售規範並加強管理,以
    減少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二、另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係屬境外基金,並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5  月 2
    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
    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國保險代
          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