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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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 |
104.11.12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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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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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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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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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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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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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 |
104.02.26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承銷及自行買賣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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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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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 |
104.01.22 |
廢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該業務應符合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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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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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 |
104.01.21 |
廢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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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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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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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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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 |
103.12.17 |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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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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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 |
097.11.12 |
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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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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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 |
097.12.26 |
廢依法核定期貨經紀商為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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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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