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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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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
103.03.13 |
期貨經紀商擔任經本會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事項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之代理人及代理項目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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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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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
103.03.13 |
廢增加證券商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2億元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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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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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 |
103.03.14 |
檢送本局 103 年 2 月 13 日「研商壽險公會所報『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建議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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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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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 |
103.03.17 |
廢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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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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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 |
103.03.18 |
廢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公允價值增加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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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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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 |
103.03.18 |
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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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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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 |
103.03.18 |
關於離島地區信用合作社適用「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暨「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規定各社法定業務區域鄰近縣市之擇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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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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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 |
103.03.19 |
廢/停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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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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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
103.03.21 |
訂定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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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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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 |
103.03.21 |
財政部 85 年 7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85529210 號函及 82 年 9 月 23 日台財融第 822212689 號函自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1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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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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