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
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
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
外匯交易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
行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5.22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15
205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