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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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 |
103.02.19 |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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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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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 |
097.12.31 |
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該受讓「特定人」應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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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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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 |
102.08.15 |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規範,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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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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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 |
097.10.21 |
廢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給付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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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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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 |
099.12.08 |
廢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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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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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 |
112.12.29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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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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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 |
097.02.12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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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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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 |
096.05.18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從事配對交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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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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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 |
095.08.23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23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3988 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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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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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 |
095.08.23 |
廢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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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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