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
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