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第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應以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持
股比例,連同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包括他公司本身及依前開方式計算
直接及間接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司,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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