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資訊揭露,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項
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
額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用及紅利總額等
,並得敘明相關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
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