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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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
103.07.31 |
廢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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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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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
103.10.17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反向型/槓桿型 ETF、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參與憑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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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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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
103.07.14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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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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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
103.07.14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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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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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
103.09.24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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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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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 |
102.05.21 |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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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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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 |
102.05.21 |
廢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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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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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 |
101.03.13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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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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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 |
103.07.31 |
廢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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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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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 |
103.07.31 |
廢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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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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