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
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含表 1 至表 8,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金管證期字第
一○一○○五四九七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4979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