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
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
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及資本結構工
具說明。
2.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證券化)、作業風險、市場風險及銀行簿利
率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比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信用風險之風險成分及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採用內部評
等法銀行適用)。
3.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4.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風險值與
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及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
大偏離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5.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三)各銀行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訊除
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
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二、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一百年三月二十八
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四一○號令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
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4.10 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
1100 號令自 104.06.30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