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
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
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15 ,如附件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一○○○六二四四號函、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函、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七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
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九五六號函所定有關證券商申請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
、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依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三○○二五三二五六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
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19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4
922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