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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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097.10.2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於併購時起至完成併購之日,得不受禁止兼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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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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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097.10.22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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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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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097.06.06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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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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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098.02.06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得不受債券附買回交易對象應符合信用評等標準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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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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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095.11.01 |
廢/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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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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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100.03.01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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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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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097.09.30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 有價證券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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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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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103.05.13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包括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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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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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097.07.04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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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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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096.07.13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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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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