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
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
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檢查局、保險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01 金管證投字第 10
00006181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37 期 604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