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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500049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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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得參與依證交法
          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