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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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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 |
101.12.13 |
廢止「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臺幣存款與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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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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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 |
101.12.12 |
因應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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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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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 |
101.12.12 |
廢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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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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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 |
101.12.12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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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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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
101.12.12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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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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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 |
101.12.10 |
請轉知投信會員,確實依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非僅事後告知受益人或於網站公告。並不得有為避免基金清算,以公司之其他基金買進將受清算之基金,以提高淨資產價值之情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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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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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 |
101.12.10 |
為應監理需要,貴單位依「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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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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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 |
101.12.06 |
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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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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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 |
101.12.04 |
廢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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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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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 |
101.11.30 |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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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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