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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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103.11.21 |
廢開放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辦理業務之商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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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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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
103.11.24 |
廢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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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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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 |
103.11.24 |
廢放寬期貨經理事業實收資本額或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金之總金額不受不得超過其淨值10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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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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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 |
103.11.25 |
廢/停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擴大我國基金市場規模,開放事項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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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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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
103.11.26 |
有關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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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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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 |
103.11.26 |
廢修正國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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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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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
103.11.26 |
廢增加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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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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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 |
103.11.27 |
財政部 83 年 6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31982659 號函,自 103 年 12 月 1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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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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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
103.11.28 |
檢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鬆綁措施問答集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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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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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
103.11.28 |
廢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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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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