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3760 號令訂定
發布「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爰停止
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徐○曦)、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