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其他金融機構,係指經中央銀行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證券商、保險業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各該同條第
二項所稱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證券商、
保險業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90137999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