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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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101.10.15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一號函及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四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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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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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
101.10.15 |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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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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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
101.10.15 |
廢發布訂定及修正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相關事項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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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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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
101.10.16 |
發布集中保管事業賠償準備金提撥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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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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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
101.10.17 |
廢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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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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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
101.10.17 |
廢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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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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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
101.10.17 |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且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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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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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 |
101.10.17 |
有關銀行業(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銀行保險業務,並提供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請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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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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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
101.10.23 |
有關國內分行憑同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或海外分行出具外幣擔保信用狀,對境內第三人辦理授信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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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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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
101.10.23 |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給付申請代辦業者等掛勾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並於文到 2 個 月內函報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會,請 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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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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