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給付申請代辦業者等掛勾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並於文到 2 個 月內函報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會,請 查照見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40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保險業應確實要求暨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遵循旨揭
事項,如有違反者,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規定懲處。
二、另對於保險從業人員類此違規行為之查處,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分別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
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並納入公司
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及落實執行內部稽核機制。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