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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給付申請代辦業者等掛勾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並於文到 2 個 月內函報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會,請 查照見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40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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