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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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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102.02.05 |
廢/停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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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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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107.07.25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轉請所屬會員公司向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宣導保險業務員招攬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之注意事項,並應確實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等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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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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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108.03.20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申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作業規範,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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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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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099.07.09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於保險契約變更後應給與消費者變更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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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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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107.06.11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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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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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106.01.03 |
為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並避免保險業務員誤解貴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內容,請廣為向所屬會員宣導該自律規範之規定意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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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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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107.03.23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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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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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099.09.02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及保險從業人員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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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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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105.04.26 |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
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
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
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
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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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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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109.09.23 |
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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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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