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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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103.07.14 |
修正 103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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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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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106.12.22 |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減少保險爭議,保險業務招攬或建議變更投保商
品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招攬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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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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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106.08.18 |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
並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正當招攬行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以維護
保戶權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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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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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096.07.11 |
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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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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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095.10.12 |
重申保險業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招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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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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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099.10.1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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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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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102.12.3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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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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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096.03.22 |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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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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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03.09.30 |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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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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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1.08.30 |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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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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