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以保本及保單投資報酬率為訴求
,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風險,衍生後續保險爭議並影響保戶權益。請確實依據「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確實要求
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使用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之廣告文宣,充分向保戶說明保
險商品特性,並不得使用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宣或行銷話術,以避免引發爭議,致有損
保險形象。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切實遵照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
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