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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要求 並管理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正當招攬行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以維護 保戶權益,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51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以保本及保單投資報酬率為訴求
,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風險,衍生後續保險爭議並影響保戶權益。請確實依據「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確實要求
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使用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之廣告文宣,充分向保戶說明保
險商品特性,並不得使用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宣或行銷話術,以避免引發爭議,致有損
保險形象。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切實遵照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
          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