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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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03.01.02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業生活產業」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項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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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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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03.01.08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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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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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03.02.06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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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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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03.02.12 |
廢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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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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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03.02.13 |
核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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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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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03.02.19 |
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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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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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03.04.28 |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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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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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03.05.07 |
關於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本會已於 103 年 5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令發布,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4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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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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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03.05.07 |
廢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應以透過債券自營商交易為限,且交易標的應為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保險業得購買之國際債券,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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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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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03.07.21 |
廢核釋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核定」、「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及「經輔導仍未改善」之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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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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