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
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
方式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
產等,買入持有部位,應依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保財字
第○九八○○一○一○○二號令所定限額計算方式計算總餘額;賣
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二)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
,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單一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
計入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並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
所有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
額內,且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