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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00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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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
          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
          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
          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
          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
          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