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
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
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
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
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
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