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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應以透過債券自營商交易為限,且交易標的應為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保險業得購買之國際債券,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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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
應以透過債券自營商交易為限,且交易標的應為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
投資管理辦法所定保險業得購買之國際債券。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20490830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