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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財)字第 1030203822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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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復 貴公司 103 年 3 月 27 日富壽不動產字第 1030000736 號函。 
正 本: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
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