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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財)字第 1030203822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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