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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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03.10.17 |
配合本會 103 年 10 月 17 日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令,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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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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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03.10.17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反向型/槓桿型 ETF、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參與憑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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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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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03.10.17 |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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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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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103.10.23 |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一般理財網站業者提供網站功能規劃及設計之建議與諮詢服務,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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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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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103.11.06 |
廢修正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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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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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103.11.25 |
廢/停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擴大我國基金市場規模,開放事項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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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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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103.11.26 |
有關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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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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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103.11.26 |
廢修正國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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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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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103.12.12 |
廢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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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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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103.12.12 |
廢/停所報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得對專業投資機構就未核備境外基金商品提供銷售與諮詢等服務,及放寬對 OBU/OSU 業者提供服務之內容與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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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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