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及範圍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符合下列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
證券: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第三條之有價證券、第三條之二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第七條之一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第七條之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
則第四條之第一上櫃股票、第二十四條之第二上櫃股票及第二十七
條之臺灣存託憑證。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
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興櫃股票。前開興櫃股票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
。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九二○七號
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5.05 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9207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