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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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96.02.05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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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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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96.02.06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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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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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97.05.14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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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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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97.10.2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於併購時起至完成併購之日,得不受禁止兼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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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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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97.10.22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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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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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97.06.06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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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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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95.11.01 |
廢/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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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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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97.09.30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 有價證券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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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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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93.11.24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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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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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97.07.04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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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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