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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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02.06.25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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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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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02.07.22 |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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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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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02.12.25 |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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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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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03.01.23 |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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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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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03.03.19 |
廢/停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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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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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03.04.24 |
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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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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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03.04.24 |
本會 103 年 3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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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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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03.05.12 |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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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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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03.09.30 |
廢核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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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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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3.11.20 |
核釋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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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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