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一○○○三一九 ○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 容。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林○立) 副 本: 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