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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