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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527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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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12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010600250 號函。
二、有關貴會建議旨揭交易僅以受任人為金控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
之判斷主體乙節,鑒於委任關係下之全權委託架構,委託投資資產及
所投資有價證券仍屬客戶資產,且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可投資之範圍及
政策係遵循其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契約辦理,故客戶端所應遵循相
關投資行為之限制,不宜因委外代操而免除,亦即全權委託投資業者
之客戶,仍應依金控法第 45 條規定辦理。
三、本會業於 102 年 6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
放寬金控法第 45 條適用概括授權規定之範圍,爰旨揭交易請就實際
交易類型,依上開令釋認定得否適用概括授權規定。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