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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581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係為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國
              外子銀行。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並屬前揭規定之
              國外子銀行為授信往來(包括同業透支)時,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