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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103 年 3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4號書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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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會業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59430  號令發布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9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
            自 103.04.24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