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本會業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59430 號令發布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9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
自 103.04.24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