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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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4.04.2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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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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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6.12.25 |
「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6570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逐點說明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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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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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8.12.02 |
廢「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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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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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5.05.19 |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有關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部分之資本扣除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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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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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97.06.25 |
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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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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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1.10.08 |
廢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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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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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98.06.02 |
各銀行辦理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業務時應配合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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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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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6.08.07 |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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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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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4.09.16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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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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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6.12.25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訂定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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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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