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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408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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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考量信用連結債券之損失風險來自發行人及該債券之連結標的,且其在發行人及
    連結標的之其中一方或同時發生信用事件時,對投資人之最大損失均為投資之本
    金,爰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時,應以債券發行人及
    連結標的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孰高者計提資本。
二、上開規範自申報 106  年第 3  季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相關資訊起適用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