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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有關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部分之資本扣除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0008463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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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銀行 104  年 12 月 8  日銀風管字第 10400030321  
    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05  年 4  月 6  日全風規字第
    1051000399A 號函辦理。
二、銀行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可計入第二
    類資本,其中屬於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部分則應自資本扣除。惟各銀行實務上對投
    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部分之資本扣
    除方式不一致。考量資本計入與扣除對稱性原則及避免旨揭未實現利益自第一類
    資本重複扣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既計入第二類資本,上開未
    實現利益屬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部分,可以全數自第二類資本扣除之方式計算,並
    自 105  年第 2  季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