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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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 |
096.03.26 |
廢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4 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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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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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 |
096.03.23 |
廢法定額度限制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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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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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 |
096.03.22 |
關於信託業者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請督促並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函示建立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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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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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 |
096.03.22 |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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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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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 |
096.03.22 |
檢附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含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說明等)、資產區隔之方式及宣告利率訂定之依據等相關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之規定以部分變更之備查方式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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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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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 |
096.03.21 |
廢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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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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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 |
096.03.20 |
廢/停檢送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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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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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 |
096.03.20 |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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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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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 |
096.03.20 |
鑒於各行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將履約保證及信託機制列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選項,爰請轉知各會員,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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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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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 |
096.03.20 |
公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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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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