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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信託業者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請督促並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函示建立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銀局(四)字第096000987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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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信託業者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請督促並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函示建立
          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6 年 3  月 7  日證期
              四字第 0960010829 號函辦理。
          二、依前函,多數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者,其辦理國內基金銷
              售業務應建立之短線交易防制等內部控制制度,無法配合本會 96 年
              2 月 15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9023 號函(上函諒達)所訂,出具
              將儘速辦理內控制度修訂及資訊系統修正,並於自訂期限(不得逾
              96  年 12 月 12 日)前修訂完竣之內控制度,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轉送該同業公會審查之聲明書,已嚴重影響近期國內投信事業新基
              金之募集作業。請督促會員機構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23 條第 4  項、第 26 條第 1  項及上
              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請貴會儘速協調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短線交
              易之內容、發現客戶短線交易之作業流程、罰則、處理程序、客戶教
              育宣導及其他必要事項,取得共識及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以利本案落
              實執行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